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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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土默特右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南部,黄河北岸。位于呼和浩特市、包头市之间,东与土默特左旗、托克托县毗邻,南隔黄河与准格尔旗、达拉特旗相望,西和包头市郊区相连,北与固阳县、武川县接壤。土地面积2379平方公里。总人口34.6万,其中农业人口占84.1%,全旗16个民族,少数民族占总人口3.3%,蒙古族为主体少数民族。蒙古族0.81万人,其他少数民族0.29万人。辖18个乡、3个镇。旗人民政府驻萨拉齐镇。战国前为北方游牧民族活动地。战国时属赵国云中西界地区。西汉为咸阳、犊和两县。北魏为怀朔镇东南境。隋开皇四年(公元584年)置油云县。唐朝置云中守提使。辽金时为云内州辖地。明嘉靖时为西土默特牧地。清乾隆六年(公元1741年),设萨拉齐协理通判。民国元年改设县知事。1949年成立萨拉齐县人民政府。1958年撤销县制划归土默特旗。1969年将土默特旗西部地区分出,设土默特右旗,隶属包头市管辖。北倚大青山,南傍黄河,土地肥沃,水源丰富,地下水资源达869.7亿立方米。气候适宜。年平均气温6℃-8℃,年降水量400毫米,无霜期140天。经济以农业为主,主要作物有小麦、莜麦、糜黍、玉米、高粱、谷子、养麦、马铃薯,经济作物有葵花籽、甜菜、胡麻、烟草以及青山党参、正北黄芪、桔梗、枸杞等名贵药材。沿山盛产水果。1990年农业总产值24779.94万元。北部山区矿产资源丰富,以煤著称,储量约达1.68亿吨。还有铁、黄铜、银、铝等金属矿。解放后农业经济发展较快,1989年全旗粮食产量11.9万吨,是1947年的5倍,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。工、交、财贸、文化科技都得到相应发展。境内有古迹美岱召。